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3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正明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確定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113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卻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