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5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鄭志政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乙○○、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向鈞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應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惟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乃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望,況本件依法請求給付扶養費用,聲請人顯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影本1件、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等為憑。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