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0年裁聲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裁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繼承登記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三六號裁定,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行政處分因期間之經過或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如當事人因該處分之撤銷而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時,仍應許其提起或續行訴訟,司法院釋字第二一三號釋示在案。本件聲請人前因繼承登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四四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三六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該確定裁定如有不服,應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茲聲請人並未敍明有何前揭司法院釋字第二一三號解釋所示要件,空言聲請續行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