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68號上訴人即被告 阮氏翠芳 (JUANSHIHTSUIFANG)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阮氏翠芳居留地址及居所之鄰近派出所,依法經過10日生送達效力,而上訴人迄今均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