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76號原告中華民國羽球協會法定代理人 張國祚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 律師複代理人 薛智友 律師被告 程俊琅
魏惠玲 陳志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 律師複代理人 郭祐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薛智友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薛智友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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