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40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美釧 被上訴人即被告 建祥 靜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茂雄 訴訟代理人 郭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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