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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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688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益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務人 蘇于翔 仍受僱益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每月或107年度、108年度薪資之證明。
二、請查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並提供相關資料釋明之(查本件除貴公司外尚有第三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該薪資債權,請釋明正確之分配額)。
三、債務人益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