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68號上訴人即被告 阮氏翠芳 (JUANSHIHTSUIFANG)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春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並未表明上訴聲明及對該判決不服之程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對該判決不服之程度及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裁判費(如對該判決全部不服,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30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逾期不補正或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