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57號原告易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然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2,500元(本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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