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宗傑 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列表中,所列之
1萬6,430元之支出之相關收據與證明文件並附上明細與計算方式加以說明之;若有交通費用,則交通費用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使用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
二、目前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如有,是否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電信等費用)支出、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
三、請提出受其扶養之人之105、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請說明受扶養人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又聲請提出人就其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單據與明細。
五、請說明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社會補助或津貼?
七、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存摺明細,釋明有無存款。
八、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復書中,應含有個人中文信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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