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重上更四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傅政樺 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 律師選任辯護人 周黛媫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玉琪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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