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志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志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志祥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的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廖曉萍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秦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