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
羅豐胤 律師 李秀貞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律師
熊賢祺 律師 周黛婕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均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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