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黃健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38計算之利息,自109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黃健祐於民國(以下同)104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乙份(證1),約定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199,444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自109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釋明文件:證1:貸款約定書。證2:帳務資料。證3:金管會函(元大併大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務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