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八八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送達代收人 陳志明 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捌佰捌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肆拾柒萬零肆佰玖拾陸元││├─────────────┼─────────────┼──────────┤│第一審郵票費用│柒佰柒拾陸元││├─────────────┼─────────────┼──────────┤│公示送達聲請費用│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貳佰捌拾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貳佰叁拾捌元││├─────────────┼─────────────┼──────────┤│共計│肆拾柒萬壹仟捌佰捌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