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國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壹仟陸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八紙(下稱系爭支票)
,屆期提示均遭退票,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票款及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