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四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二八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叁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傳真機壹台、錄音機壹台、錄音帶叁捲、計算機貳台及電話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罪及後段聚眾
賭博罪及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所犯三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其與綽號「 蕭仔 」二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