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八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九
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紀錄表、測試
觀察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被告先前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三年四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假釋出獄,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
日假釋期滿視為刑之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及本院電話查詢登記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