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邢建緯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並於民國99年
3月3日判處被告乙○○有期徒刑7年8月,被告甲○○有期徒刑17年在案。
二、而裁判後送交第二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
2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蔡志宏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