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財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財管字第9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滿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劉其琪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其昌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其龍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陳滿(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所:台北市○○○路○段○○巷○弄○號5樓、於民國97年8月1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 陳滿之 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陳滿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陳滿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滿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滿於民國97年8月1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因被繼承人陳滿滯欠98至99年度地價稅共計3,710元,為保障徵起稅捐,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滿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陳滿之除戶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戶籍資料、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函、本院家事法庭函、98、99年度地價稅欠稅總歸戶查詢單、被繼承人陳滿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不動產謄本等件為證,堪認被繼承人 陳滿祥 所遺財產,目前確屬無人繼承之狀態,有為被繼承人 陳滿所 遺財產選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又本院查無被繼承人陳滿之親屬曾經召開親屬會議,或曾經議決被繼承人陳滿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民法第1177條向本院報明之情形,是聲請人自得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選定遺產管理人;本院認法定繼承人雖聲明拋棄繼承,仍無礙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能力與道義,而劉其琪、劉其昌、劉其龍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均已成年,堪已充任遺產管理人,故指定劉其琪、劉其昌、劉其龍為被繼承人陳滿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