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漢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都會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系統服務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3萬33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