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家祥
籍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安南辦公處)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家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家祥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以110年度簡字第54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並於110年6月1日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於110年4月22日,以110年度簡字第90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並於110年7月21日確定。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於110年5月7日,以110年度易字第20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110年6月24日確定。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於110年6月3日,以110年度簡字第110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並於110年7月19日確定。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刑,再經本院於110年8月27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39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並於110年9月13日確定;附表編號11至12、13至15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於110年8月17日,以110年度易字第564號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1年10月,並於110年9月22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6年2月之範圍。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
金,附表編號1至10、13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在卷可佐。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13至15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上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復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考量受刑人之意見(參上開數罪併罰請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附表:受刑人「高家祥」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共2次)犯罪日期110年2月16日110年2月18日109年9月29日109年10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15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1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066號、第204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546號110年度簡字第546號110年度簡字第905號判決日110年4月27日110年4月27日110年4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546號110年度簡字第546號110年度簡字第905號確定日110年6月1日110年6月1日110年7月21日備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09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10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723號(編號3至8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39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4次)有期徒刑3月(共4次)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9年9月29日109年10月3日109年10月9日109年10月13日109年9月21日109年9月22日109年10月3日109年10月9日109年9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101號、第19506號、第19674號、第19769號、第20065號、第21779號、第22926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101號、第19506號、第19674號、第19769號、第20065號、第21779號、第22926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4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02號110年度易字第202號110年度簡字第1107號判決日110年5月7日110年5月7日110年6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02號110年度易字第202號110年度簡字第1107號確定日110年6月24日110年6月24日110年7月19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346號(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404號(編號6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723號(編號3至8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39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10月8日109年9月24日110年2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447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447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9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107號110年度簡字第1107號110年度簡字第1505號判決日110年6月3日110年6月3日110年7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107號110年度簡字第1107號110年度簡字第1505號確定日110年7月19日110年7月19日110年8月17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404號(編號6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783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723號(編號3至8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39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9月27日110年3月8日110年2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07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998號、第5956號、第5975號、第6857號、第6953號、第7592號、第759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998號、第5956號、第5975號、第6857號、第6953號、第7592號、第75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710號110年度易字第564號110年度易字第564號判決日110年7月30日110年8月17日110年8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710號110年度易字第564號110年度易字第564號確定日110年9月1日110年9月22日110年9月22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213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380號(編號11、12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共3次)有期徒刑4月(共2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2月2日110年1月26日110年1月23日110年2月1日110年2月9日109年10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998號、第5956號、第5975號、第6857號、第6953號、第7592號、第759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998號、第5956號、第5975號、第6857號、第6953號、第7592號、第759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998號、第5956號、第5975號、第6857號、第6953號、第7592號、第75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64號110年度易字第564號110年度易字第564號判決日110年8月17日110年8月17日110年8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64號110年度易字第564號110年度易字第564號確定日110年9月22日110年9月22日110年9月22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381號(編號13至1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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