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461號聲請人 蔡錦榮 相對人 楊政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政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之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相對人楊政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