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7號上訴人億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麗敏 被上訴人 李永忠
鄭麗敏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本訴及反訴之上訴利益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9,677元、928,7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1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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