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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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66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非訟代理人 陳高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雪卿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高雪卿、 賴彥吉 、 高雪華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聯訊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即創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