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931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添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契約利息約定條款。
二、請求本金逾債權移轉證明書所載計息之依據(依債權移轉證明書:本金餘額新台幣866,807元,債權總額為916,865元,債權移轉金額910,000元,則貴公司受讓之債權本金應為866,807元×91,000元/916,865元)
三、債務人黃添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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