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號再抗告人 劉鐘玉琴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再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18條定有明文。又繳納抗告裁判費用,乃提起抗告必備之法定程式。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用,經命補正而逾期未予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於104年5月22日對本院同年月14日所為104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一千元,經本院於104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同年6月8日送達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惟再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是其再抗告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李慧瑜法官王姿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陳錫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