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保證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而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6年8月2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保字第96000637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憑(見96年度偵字第5167號偵查卷第153頁)。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有送達證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97年3月11日竹縣東警偵字第0976001123號函附之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楊麗文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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