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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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3號原告子○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被告午○○
乙○○○甲○○○丑○○辛○○
樓壬○○
樓天○○
樓巳○○己○○申○○未○○酉○○亥○○戌○○寅○○辰○○卯○○地○○○庚○○癸○○戊○○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依原告應繼分28分之1,被告午○○、乙○○○、甲○○○應繼分各10分之1,被告丑○○應繼分50分之1,被告辛○○、壬○○、天○○各150分之1,被告巳○○、己○○、申○○、未○○、酉○○、亥○○、戌○○應繼分各50分之1,被告寅○○、辰○○、卯○○、地○○○、庚○○、癸○○應繼分各14分之1,被告戊○○、丁○○、丙○○應繼分各150分之1之比例辦理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依原告應繼分14分之1,被告午○○、乙○○○、甲○○○應繼分各10分之1,被告丑○○應繼分50分之1,被告辛○○、壬○○、天○○各150分之1,被告巳○○、己○○、申○○、未○○、酉○○、亥○○、戌○○應繼分各50分之1,被告寅○○、辰○○、卯○○、地○○○、庚○○、癸○○應繼分各14分之1,被告戊○○、丁○○、丙○○應繼分各150分之1之比例辦理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坐落臺南縣新營市○○段○○○○○號、面積為339.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之土地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214.12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由原告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185.57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由被告午○○、乙○○○、甲○○○依應有部分各20分之1之比例,被告丑○○依應有部分100之1之比例,被告辛○○、壬○○、天○○依應有部分各300之1之比例,被告巳○○、己○○、申○○、未○○、酉○○、亥○○、戌○○依應有部分各100之1之比例,被告寅○○、辰○○、卯○○、地○○○、庚○○、癸○○依應有部分各28分之1之比例,被告戊○○、丁○○、丙○○依應有部分各300分之1之比例保持分別共有。」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臺南縣新營市○○段○○○○○號、面積為399.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之土地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214.12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由原告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185.57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由被告午○○、乙○○○、甲○○○依應有部分各3900分之420之比例,被告丑○○依應有部分3900分之84之比例,被告辛○○、壬○○、天○○依應有部分各3900分之28之比例,被告巳○○、己○○、申○○、未○○、酉○○、亥○○、戌○○依應有部分各3900分之84之比例,被告寅○○、辰○○、卯○○、地○○○、庚○○、癸○○依應有部分各3900分之300之比例,被告戊○○、丁○○、丙○○依應有部分各3900分之28之比例保持分別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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