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955號
原   告  王淑美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
被   告  王麗玉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103年度訴字第318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事
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
國104年5月19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事件,業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105年8月24日判
決確定,有被告提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81號判決、台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02號判決可查。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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