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146號
原   告  周哲緯
被   告  陳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
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
2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
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
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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