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訴字第2號
原 告 王偉全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 律師
被 告 億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地址「臺北市○○○
路○段○○○號10樓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路○
段○○○巷○弄○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