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602號
原   告  劉仁杰
被   告 里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
用(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6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2日
合法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迄未繳
納裁判費,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春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