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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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再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景宇選任辯護人陳建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13928、13929號),本院判決確定後(110年度訴字第1051號),被告聲請再審,本院裁定開始再審(111年度聲再字第6號),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
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事實
一、甲○○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亦知硝西泮係同條例第2條第4款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均不得非法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販賣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先後以其所有黑色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作為聯絡工具,與欲購買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等成分毒咖啡包之 蔣家森 聯繫,迨雙方談妥交易之數量、價金後,甲○○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時、地,販賣並交付如各該編號所示含有上開第三、四級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予蔣家森(詳如附表一),完成販賣含有上開第三、四級毒品成分毒品咖啡包之交易共2次,而從中牟利。嗣經警於民國109年10月8日上午11時10分許,持搜索票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甲○○住處實施搜索,扣得前揭黑色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及販賣後所餘如附表二、三所示毒咖啡包,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㈠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
甲○○、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24至25頁、第51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認為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之依據: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皆坦承不諱(高市警刑大偵11偵字第11070027500號卷《下稱警7500號卷》第1至6、7至14頁,橋檢偵11583號卷第19至20、95至99頁,本院卷第23、56頁),並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573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及現場查獲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與證人蔣家森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等在卷可參(高市警刑大偵11偵字第10972974
900號卷《下稱警4900號卷》第9、11至15、27至30頁,高市警刑大偵11偵字第11070025000號卷《下稱警5000號卷》第17至19、21至25,橋檢偵3589號卷第53至55頁);復有黑色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及如附表二、三所示毒品咖啡包扣案可佐。
㈡又附表三編號1至17所示之毒品,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
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鑑定,暨附表二編號1至30所示之毒品,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再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進行毒物化學鑑定(原因詳下㈢所述),確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警5000卷第51至145頁)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毒字第1116100585號毒物化學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聲再卷第61至66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㈢另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
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販賣毒品屬重大犯罪,須科以重度刑責,故販賣毒品行為,均以隱匿方式為之,且既無公定價格,復容易因分裝而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常隨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等因素,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是以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然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蓋毒品皆屬量微價高之物,販賣者皆有暴利可圖,茍非意圖販賣營利,一般人自無可能甘冒重度刑責而販賣毒品;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再自一般社會通念以觀,販賣毒品行為在通常情形下均係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倘若為換現而將手中持有之毒品變現,或避免毒品受潮而儘速將手中持有之毒品出清等,縱或出售之價格較低或無加價之情形,亦非當然無營利意圖,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單純轉讓,確無任何即刻或為日後之交易牟利意圖外,尚難據此即認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否則將造成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本案被告與證人蔣家森並非至親,亦無特殊情誼,苟無利得,豈有甘冒重刑之風險,交付毒品,欲收取價金。況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每次都跟他(指其上手)50包50包這樣買,50包賣我新臺幣(下同)11,000元;當時我是給他(指蔣家森)5包以內的毒品咖啡包(實際數量我忘了),1包毒品咖啡包是賣他400元,如果一次買3包是賣他1,000元等語(見警7500號卷第13頁),顯見被告販賣毒咖啡包1包,獲利至少113元(計算式:〔1000÷3〕-〔11000÷50〕=113),堪認被告就其所涉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均有從中賺取價差或量差營利之意圖甚明。
㈣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販賣毒品之行為,係為斷絕毒品之
供給,防止毒品散佈,避免毒害蔓延,以維護國民健康。販賣毒品者若已與買受人達成交易毒品之合意,並交付毒品,既已有基於營利之目的而散佈毒品之行為,其販賣毒品犯罪應已完成而既遂。縱未收取價款,甚或事後買方因故退貨,亦於已成立之販賣毒品犯罪不生影響(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32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部分,縱使被告與證人蔣家森約定以1000元之代價,販賣含有上開三、四級毒品成分毒咖啡包2包予證人蔣家森,而證人蔣家森直到被告遭查獲時仍賒欠該筆款項,然被告主觀上既有販賣含有上揭第三、四級毒品成分毒咖啡包予證人蔣家森收受,即不因被告實際上尚未取得販毒價款,而影響其販賣含有前開第三、四級毒品成分毒咖啡包此不法行為既遂之認定。
㈤綜上所陳,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增訂第9條第3
項:「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於同年
7月15日施行。該新增規定於立法理由中已敘明:「本條第
3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二種以上之毒品摻雜調合,無從區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依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爰增訂第3項,……另本項係屬分則之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如其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應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販賣混合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者,依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處斷,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屬同一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低級別,則依各該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等語,可知立法者係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而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予以結合成另一獨立犯罪類型,以與單一種類毒品之犯罪類型區別,並予以加重其刑,屬「刑法分則之加重」。經查,被告所販賣附表二編號1至30、附表三編號16、17所示毒咖啡包經送鑑定,結果含有如各該編號所示數種毒品成分乙節,業如前述,足見該等毒咖啡包均係同一包裝內摻雜調合有2種以上之毒品,自合於該項所稱之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4項販賣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
項、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嫌。惟附表編號三編號1至15所示毒咖啡包僅含有第三級毒品之成分;又同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關於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30、附表三編號16、17所示之毒咖啡包混合如各該編號所示之第三、四級毒品成分乙節,已認定如前,是就此部分之毒咖啡包,被告所犯同條例第4條第3項與犯同條例第4條第4項之罪,應皆有同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並各自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惟因起訴之社會基礎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審理之。又本院於審理期間已當庭告知被告可能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販賣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見本院卷第22頁及第50頁),即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㈣按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係在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其所謂「一行為」,應兼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均得認為合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而評價為想像競合犯。必行為人主觀上非基於單一之犯意,而先後實行數行為,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侵害之法益並非同一者,始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意旨參照)。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被告各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販賣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2所示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㈥刑之加重、減輕之說明⒈被告所犯2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均應適用其中最高級別即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就其所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故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⒊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
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於110年5月12日函復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被告甲○○毒品案並查獲 謝嫌 持有毒品咖啡包等販賣事證,謝嫌雖稱毒品咖啡包係以通訊軟體向1名綽號『廟公』所購得,惟對綽號『廟公』之真實年籍資料或居住地址均無法提供,故未有查獲上手或其他共犯」,有上揭函文1份在卷可查(見偵13928號卷第21頁)。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經本院於前案審判中函詢有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函復「本署偵查中並無因被告甲○○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共犯或正犯」,有該署110年
6月17日函1份在卷可憑(本院訴1051卷第63頁)。是被告既未供出毒品來源,就其所犯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顯均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免其刑。
⒋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
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固有明定。惟此酌量減輕其刑,
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縱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經查,被告所犯2次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均已如上開⒉所述減輕其刑,其可量處最低度刑均已大幅降低,要無宣告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之情;且其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嚴重戕害國民健康、影響社會風氣,危害情節非輕,另由本案過程觀之,被告要無任何不得已而為之情節。從而,本院認為依被告之犯罪情狀,並無顯可憫恕之情,在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是就被告所涉2次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均不宜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期間表示:被告販賣對象只有1人,販賣所得甚少,犯罪情節與大毒梟有重大差異,確有情輕法重之情,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等語(本院訴1051卷第179、182、183頁),即難採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無視於國家防制毒品
危害之禁令,而販賣含有上開第三、四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尤其近年毒品大量流竄,並常偽以咖啡包型式規避查緝,對國人身心健康危害匪淺,更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對於我國社會安寧秩序影響至鉅,被告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為貪圖一己私利,而從事本案販毒行為,助長施用毒品之不良風氣,自應非難;另被告此前即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
102年度上訴字第497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96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訴字第1051號卷第149至153頁),該案之前科雖未使本案構成累犯,惟已難與從未接受司法制裁之初犯相提並論;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高工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油漆工作、日薪1000元、未婚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57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扣案毒品之數量、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沒收㈠毒品部分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毒品咖啡包,係被告販賣後所剩
餘之毒品乙情,此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陳明 在案(本院訴1051卷第109頁);且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毒品咖啡包,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混合有如各該編號所示第三、四級毒品之成分,亦如前述,而均屬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主文項下均諭知沒收;至於鑑定耗損部分已滅失,均不另諭知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經警送驗結果,並未檢驗出任何毒
品成分,此觀卷附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00000-000)即明(警5000號卷第143頁),爰不予宣告沒收;公訴意旨認應沒收該項扣案物品,容有未洽,要無可取。
㈡扣案黑色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係被
告所有,並供其與證人蔣家森聯絡販賣毒品事宜乙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至明(本院訴1051卷第109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應於附表一編號
1、2所示之罪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又扣案金色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1支並非被告所有,且與其所涉本案犯行無關一節,此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陳在卷(本院訴1051卷第110頁),復由卷附證據資料觀察,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使用扣案金色IPHONE手機供作本案犯行使用,抑或預備提供將來販賣毒品所使用之工具,則扣案金色IPHONE手機既非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亦非預備供犯罪使用之物,即無從於本案中諭知沒收。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已收取該次交易之全部販毒對價,而此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尚有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或被告已將其犯罪所得轉給第三人之情形,是應認仍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復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未及向證人蔣家森收取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之價金,即遭警方逮捕乙節,均經被告於本案偵審期間、證人蔣家森於偵查期間陳述甚詳(橋檢他3589號卷第45、69頁,橋檢偵11583號卷第97頁,本院訴字第1051號卷第105
、178頁),是既乏事證足認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有獲取任何不法利得,當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公訴意旨請求沒收此筆款項,洵屬無據,難認可採。
㈣至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故宣
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依增訂之現行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就宣告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本判決就被告上開各罪所諭知之主刑,已諭知應執行之刑,然就各該罪名之主文項下所為沒收宣告,縱使未在主文中諭知合併沒收之旨,亦不影響於檢察官依據前揭規定併予執行多數沒收之法律效果,爰於定其應執行刑之主文項下,不再贅為合併沒收之諭知。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
tylone,起訴書誤載為「3,4-亞甲基雙氧苯甲胺戊酮」)、bk-DMBDB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2條第3項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地,販賣附表一所示價格之毒品予蔣家森。嗣經警持搜索票至被告住處搜索,扣得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因認被告此部分尚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起訴書誤載為第2項)、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嫌。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自白、高雄醫
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09年12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為其主要論據。惟查,本件扣案毒咖啡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測,結果雖認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30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09年11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為憑;惟嗣因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有數件將第三級毒品Eutylone誤判為第二級毒品Pentylone之情形,經媒體批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將本件扣案毒咖啡包共48包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重新鑑定,並指定檢驗附表二編號1至30所示之毒咖啡包,結果認本件此部分扣案毒咖啡包所含成分應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而非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且並無第三級毒品bk-DMBD
B成分,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1年2月21日法醫毒字第11100003800號函暨法醫毒字第1116100585號毒物化學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聲再卷第61至66頁)。是本件扣案毒咖啡包既未含有第二級毒品Pentylone及第三級毒品bk-DMBDB成分,公訴意旨認被告將其中附表二、三所示之毒咖啡包販賣予蔣家森,係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即與客觀事證不合,本案自不能遽以販賣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相繩。依據前揭說明,本件不能證明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與前開論罪部分(即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路逸涵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編號時間(民國)地點毒品種類、數量、金額主文1109年9月28日中午12時30分許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附表二、三所示之毒咖啡包,共5包,交易金額為2,000元。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黑色IPhone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同年10月6日凌晨2時50分許同上附表二、三所示之毒咖啡包,共2包,交易金額為1,000元(未實際收取此款項)。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毒咖啡包、黑色IPhone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均沒收。附表二(經檢察官於原判決確定後再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編號毒品編號報告編號檢體編號毒品成分驗餘淨重(公克)148-1S00000-00010-145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少於8.254248-2S00000-00010-146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少於8.28348-3S00000-00010-147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少於8.543448-5S00000-00010-149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少於6.951548-6S00000-00010-150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少於8.183648-7S00000-00010-151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少於8.342748-8S00000-00010-152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少於8.247848-9S00000-00010-153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少於8.352948-10S00000-00010-154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少於8.2121048-11S00000-00010-155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少於8.4011148-12S00000-00010-156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少於8.6681248-13S00000-00010-157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少於8.011348-14S00000-00010-158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少於8.1691448-15S00000-00010-159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少於8.0681548-16S00000-00010-160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少於8.1221648-17S00000-00010-161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少於7.9771748-18S00000-00010-162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少於7.8231848-19S00000-00010-163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少於7.2251948-20S00000-00010-164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少於7.9792048-21S00000-00010-165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少於8.0242148-22S00000-00010-166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少於8.4382248-25S00000-00010-169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少於6.3382348-27S00000-00010-171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少於8.5412448-28S00000-00010-172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少於8.42548-29S00000-00010-173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少於7.3022648-30S00000-00010-174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少於8.2772748-34S00000-00010-178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少於8.2552848-35S00000-00010-179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少於8.0222948-36S00000-00010-180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少於8.0833048-43S00000-00010-187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少於8.433附表三(僅含第三、四級毒品成分者)編號毒品編號報告編號檢體編號毒品成分驗後淨重(公克)148-4S00000-00010-148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7.741248-23S00000-00010-167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7.414348-24S00000-00010-168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8.204448-26S00000-00010-170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8.307548-31S00000-00010-175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8.216648-32S00000-00010-176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8.561748-33S00000-00010-177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8.612848-37S00000-00010-181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7.539948-38S00000-00010-182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8.4141048-39S00000-00010-183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8.2351148-41S00000-00010-185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9.9881248-44S00000-00010-188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8.1551348-45S00000-00010-189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8.5251448-46S00000-00010-190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9.121548-48S00000-00010-192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8.2531648-40S00000-00010-184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8.5441748-42S00000-00010-186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7.776附表四(未檢出任何毒品成分者)編號毒品編號報告編號檢體編號毒品成分驗後淨重(公克)148-47S00000-00010-191未檢出任何毒品成分8.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