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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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840號聲請人洪麒書相對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兼上二人 秦啟松 法定代理人號2樓相對人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上一人 黃純萍 法定代理人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亞太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之聲請狀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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