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894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車玲惠
被 告 周育儀 原住臺南市官田區南廍4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壹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合計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