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選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選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祈安選任辯護人蔡振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選偵字第65號、103年度選偵字第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祈安為臺中市第2屆第2選區市議員候選人 尤碧鈴 之支持者,意圖使尤碧鈴當選,竟與 林諸培 、 陳金堂 各別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3年9月間某日,拿新臺幣(下同)3萬元與林諸培,其中2萬元供林諸培向有投票權之人,交付每人500元賄款之用;其中1萬元係預先支付林諸培日後在陳祈安競選里長時,在競選總部工作之工資,每日為1500元,另林諸培交付里民每人500元賄款後,可得50元為報酬。
陳祈安另於103年10月間某日,拿1000元與陳金堂,要求陳金堂交付有投票權之 楊庚辛 、 顏雯荷 各500元賄款。因認陳祈安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祈安業於104年6月11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潘曉玫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