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8號原告 周芯榆 被告 莊志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法官陳俞璇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