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守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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