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66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金福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陸建成 告訴被告鄭金福毀損,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