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19號原告 謝東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麗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1)訴訟費用新台幣3000元。
(2)兩造之全戶(含子女)戶籍謄本。
(3)請訴狀載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證明證據。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酉股書記官邱鴻志(電話:00-0000000分機445)。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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