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2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林榮華選任辯護人范明賢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40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榮華為家庭支柱,且母親長久臥病在床,又有4名幼子,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林榮華因涉嫌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騷擾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99年10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聲請人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涉犯強盜案件,經本院變更法條為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目前尚未確定(上訴期間尚未屆滿),雖證人已經本院詰問完畢,而無勾串證人之虞,然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罪為重罪,被告又否認犯行,且被告之犯罪手段係對其認識之被害人為加暴行為而強盜,故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之方式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乃一般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故以具保或限制住居尚不足以確保將來上訴審審理及刑罰執行之進行,認仍有羈押之必要。聲請意旨以被告為家庭支柱、有臥病母親及幼子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綜上所述,本院認為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並有逃亡之虞,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月雯
法官黃鴻達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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