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66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吳清貴
被 告 呂芷瑩
陳美春
呂勝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二年
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