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1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121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葉漢中
被   告  龔志偉   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7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
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王幸華
                 書記官薛德芬
                 通 譯 簡心怡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陸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陸佰陸拾叁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龔志偉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4,729元,及其中㈠
196,530元自民國9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算之利息;㈡31,620元自102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8.25%計算之利息,嗣於102年10月17日行言詞辯論程
序時,更正信用卡之請求金額為212,260元暨本金為196,42
6元、並更正現金卡之請求金額暨本金為31,403元、利息起
算日為93年4月17日,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43,663
元,及其中㈠196,426元自9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20%計算之利息;㈡31,403元自9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先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92年8月27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應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
給付責任。被告至93年6月5日止累積消費記帳212,260元
(其中196,426元為消費款、15,834元為循環利息)未為給
付,依約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3年6月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㈡又被告於92年8月7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款,約定最高限
額500,000元,約定自92年8月7日至93年8月7日循環動
用,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被告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為證。詎料被告於93年
4月16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期,計尚欠31,4
03元及自93年4月17日起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迄未清
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
請書暨約定書、催收主畫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
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2,830元(含裁判費2,65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8
0元。原告起訴時原請求之金額為304,729元,應徵裁判費
3,310元,原告嗣減縮請求之金額為243,663元,應徵裁判
費2,650元。減縮部分之裁判費,依法應由原告負擔,故不
計在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
擔,爰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薛德芬
法官王幸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薛德芬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80元
合計2,83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