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36號聲請人 蘇明財 相對人 謝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志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執行命令(即將第三人 黃惠美 對本件不動產之抵押權移轉與聲請人之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