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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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劉緯誌 原名: 劉佳 .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緯誌(原名: 劉佳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緯誌(原名:劉佳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78,94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