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 李鈺錫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原告與被告冠康實業有限公司洪仕訓 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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