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晉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林晉漢所犯妨害自由部分,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4年8月1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嗣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王子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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