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字第289號原告 彭騰玉 被告 曹晉通 訴訟代理人 宋育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