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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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照蓉選任辯護人張仕享律師被告周惠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照蓉、周惠敏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照蓉、周惠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第1項、2項之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同法第8條第1項轉讓海洛因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4年6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再度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存在,復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周瑞芬法官徐右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